程伟礼:分配正义:和谐社会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发布者:中马所发布时间:2012-06-01浏览次数:116

科学发展和谐社会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本质在于实现分配正义。在中国现实国情中,程序正义和机会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现分配正义的实践途径。只有用政府的力量去推进正义的分配,去约束不正义的分配,才会形成社会的普遍正义。  分配正义:和谐社会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从总体上考察,一部人类史,既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发展史,同时又必然是财富和权利的分配再分配史。一般说来,狭义的分配是指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利、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广义的分配则是对社会全部资源包括财富、权利、权力、知识、名誉等各个方面的安排和配置。自亚里士多德提出分配正义的命题以来,历代思想家都无法回避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这一制度安排问题。科学发展和谐社会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本质在于实现分配正义。

马克思为分配正义指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解决途径。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萨依所谓“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资本主义分配公式,他强调企业利润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创造了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却被资本家以利润的方式全部无偿地拿走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些人误解马克思关于财富来源的看法,他们把劳动看作财富的唯一源泉。这一理论误区被马克思英明地预见到了,他在《资本论》中曾予以严厉批判,他强调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也进行了同样严厉的驳斥,他认为“劳动与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人们进行现实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拥有除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自然资源等来提供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邓小平同志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并且强调这要以社会财富的大量生产与创造为基本前提,由此开创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资源市场配置方式相结合的发展奇迹。经过30年实践探索,中国人逐渐懂得了财富来源的奥秘和分配正义的真谛。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实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财富源泉的多元化为分配正义提供了现实依据,但分配的正义性绝不仅仅是简单地实行平均主义分配,而必须兼顾各方实际利益并按照公平与效益最优化原则,实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益的有效结合。

从经济社会互动的运作进程看,分配正义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初次分配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市场垄断的形成、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因素极易造成分配不公。因此仅有初次分配效益原则是不够的,客观上要求国家的再分配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持续地获得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社会再分配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公平原则,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底线,切实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社会再分配的具体途径必须着眼于充分的就业,实现合理的税收,营造公平的环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实施有效的福利政策等。由于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和分配主渠道,它的公平程度对于国民收入的公平程度具有决定性影响。我国目前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制度缺陷,初次分配不公是造成收入差距现状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则助长了不公平分配的程度,并且表现出局部弱化甚至反向作用的态势。

从分配行为本身的构成来看,分配正义蕴涵着分配尺度的经济合理性、分配程序的社会正当性、分配结果的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理性诉求。据此,我国的分配正义应该认真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首要的问题就是在现代社会思考分配正义问题,无法回避公共财政的正义性,这关涉到政府职能转换以及公务开支透明化的问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个历史任务,即解放发展生产力和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历史使命。这就是说,社会公正不是仅仅为了在经济建设中促进生产力发展,而是要在社会建设中实现人的公平与正义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与此相关,在中国实现分配公正所必需的程序正义与机会公平,还需要超越封建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意识,以达到“共建共享”的和谐成果。《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在重视制度性背景正义的同时,还十分重视程序正义的问题。他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分蛋糕的例子:一群人要分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最明显的办法是让一个人来划分并让他得最后一份。这样他将尽可能平等地划分这个蛋糕。这里程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个程序能够保证结果的公平。在罗尔斯看来,一种社会公正观就是要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提供一个标准,而程序公正则成为提供结果公平的保证。在这里,社会公正观念和程序正义秩序同样显示出其不可或缺的逻辑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中国现实国情中,程序正义和机会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现分配正义的实践途径,舍此没有其他可操作性的路径。从操作层面上看,程序正义有两条原则必须引起关注:一是合法性判断优先于道德判断。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评价都必须以合法性评价优先。不管你以前的政绩、道德、口碑多高,今天从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衡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执政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依法执政,兑现执政为民的宗旨。二是形式的合理性优先于实质的合理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治程序合理,不管结果是否公正,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只要法治程序合理,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就必须得到尊重。尤其在刚刚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百分之百的合理性不可能做到,更是必须尊重形式的合法性,尊重法律和法治程序的权威性。任何藐视宪法、法律和法治程序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都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这就是说,我国公共财政公正性问题关系到制度反腐问题,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必须人大立法并经由各级人大审核批准。只有这样,才能公正解决资源代际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厉以教授的这一观点是值得注意的:生活必需资源的代际分配应当较多地考虑留给后代人的部分,不能使后代人因缺乏生活必需资源而陷入难以生存的境地;而非生活必需资源的代际分配可以较多考虑留给本代人的部分。只有用政府的力量去推进正义的分配,去约束不正义的分配,那样才会形成社会的普遍正义。

第二个问题就是切实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政策并存的分配制度,特别是改变当前存在的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分配过程中所占据的不合理比例关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领导也多次提出“应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在贫富悬殊不断拉大、阶层矛盾不断涌现的今天,积极落实财富分配中的公平思想,落实分配正义,这比什么时候都重要。其实,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从价值创造源泉分析,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创造的重要源泉。从价值分配角度分析,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则是对已经形成的价值进行分配。近年来,我国从事工会研究的理论工作者提出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概念,他们认为劳动价值的实现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工资是体现劳动力再生产的价格,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劳力所有权,通过按劳分配实现;二是实现剩余价值索取权,使劳动力价值增值,兑现人力资本所有权,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实现。从目前我国初次分配所存在的问题来看,随意扩大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份额和比重,漠视劳动力产权的存在,已经成为破坏劳动力价值补偿和增值统一、劳力所有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统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统一的主要障碍。从理论上探究劳动力产权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必须正视。阿马蒂亚·森所强调的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诸如提供必要的基础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必要的卫生保障,改善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初始竞争能力,使初次分配更加公正、更有效率。这是解决劳动与资本等要素在分配中不合理性配比的重要途径。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国税收与劳动在社会再分配中所形成的不合理状况急需改善

分配正义离不开政府正确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西方福利主义制度关于分配正义的手段,诸如累进税、比例税、财产税或社会保障制度,对分配不平等的结果加以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从而消除“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不合理现象,有一定积极意义。这些手段和方法可以借鉴,但必须适应我国现实国情。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现代社会,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社会。在规范收入分配的秩序方面,需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通过税收制度调节达到进一步维护低收入阶层利益,保障中等收入阶层利益,节制高收入阶层利益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起征点,有利于众多低收入阶层从中获益。同时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强化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开征新的税种,诸如开征奢侈品消费税遏制畸形的社会消费,开征遗产税和非公益捐赠税来规范财富转移等等。

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是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足和调节不当所形成的暂时的社会现象。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同时必须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作出合理稳妥的顶层设计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一个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一个全体成员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幸福尊严的社会,一定会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程伟礼:上海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